問:我有一輛"奇瑞"轎車,每天停在小區內的停車場,並按月向物業公司繳納40元的停車費。今年1月15日晚,我像往常一樣將車停在固定車位,不料,第二天准備駕車上班時卻發現車不翼而飛了。我感到情況不妙,立即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人員在向物業公司保安調查時了解到的情況是:早晨5時許,保安未按規定檢查證照,就放下大門護欄桿,讓我的車駛出了小區。考慮到此案可能一時偵破不了,我即向物業公司提出了賠償要求。可物業公司說自己只是提供停車場地,對停放的車輛無看管義務,因此拒絕賠償。請問,物業公司是否應當賠償我車輛被竊的損失? 答:從你所述的情況看,確定物業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關鍵是看你與物業公司之間建立的究竟是何種合同關系,是保管合同關系,還是僅僅是以提供場地以停車為內容的合同關系?如果是保管合同關系,物業公司不但對停放的車輛負有看管義務,而且當車輛在其保管期間被竊時,還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是停車場地有償使用合同關系,那麼物業公司僅負有提供停車場地的義務,而不負有保證車輛安全的責任,即車輛在停車場上失竊時,物業公司不負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