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情況下,可以通行。在上述事例中,轎車駕駛員忽略了“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這個大前提。
《條例》第42條第一款又規定:機動車須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緩速慢行。普桑轎車在駛入路口時,既沒有緩速,而且遇紅燈也沒有避讓被放行的車輛。
那麼,遇紅燈如何正確理解T形路口呢?首先,駛入路口之前要緩速慢行,如果被放行的車輛、行人較少,可在注意避讓被放行的車輛、行人的同時,緩慢行車;如果較多,則必須停下來,等對方安全過了之後,方可行車。其次,要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讓行就行,不讓行則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