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的傷員怎樣評定傷殘等級?
交管部門介紹哪些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可評定傷殘等級。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有下列損傷或損傷後遺症之一應做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
1.顱腦、脊髓等神經損傷致,肢體活動、感覺障礙,精神障礙或智力低下影響日常生活;
2.頭面部損傷致,頭面部遺留顯著瘢痕或眼睑下垂畸形影響容貌,視力及聽力等功能障礙,口腔損傷致牙齒脫落或張口受限,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顱骨缺損;
3.頸部損傷致,頸部前側遺留大面積瘢痕或影響頸部活動,呼吸或吞咽功能障礙;
 
4.四肢損傷致,截肢,四肢長骨骨折,其他損傷致關節功能障礙;
5.脊柱損傷致,胸椎或腰椎一個椎體粉碎性骨折、胸椎或腰椎一個椎體壓縮性骨折達三分之一以上、兩個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
6.皮膚損傷遺留大面積瘢痕。
7.胸腹部損傷致,女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四根肋骨以上骨折或兩根肋骨以上缺失,內髒破裂修補或切除;
8.盆部損傷致,骨盆骨折畸形愈合,盆腔內髒器損傷遺留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