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強制性標准《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阈值與檢驗》已經過修訂,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新標准,不過新標准的修訂沒有涉及飲酒、醉酒駕車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原來的數值檢測標准依舊不變。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阈值與檢驗》全文如下: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及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檢驗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駕車中的車輛駕駛人員。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准的引用而成為本標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A/T10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酮、正丁醇、異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307 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車輛駕駛人員 vehicle drivers
機動車駕駛人員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
3.2
酒精含量 alcohol concentration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或呼氣中的酒精濃度。
3.3
飲酒駕車 drinking drive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3.4
醉酒駕車 drunk drive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4 酒精含量值
4.1 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臨界值見表1。
表1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
行為類別 對象 臨界值(mg/100ml)
飲酒駕車 車輛駕駛人員 20
醉酒駕車 車輛駕駛人員 80
4.2 血液與呼氣酒精含量換算
車輛駕駛人員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可按標准GA307換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5 檢驗方法
5.1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
5.1.1 對飲酒後駕車的嫌疑人員可檢驗其呼氣酒精含量。呼氣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進行檢驗。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應記錄並簽字。
5.1.2 呼氣酒精含量探測器的技術指標和性能應符合GA307標准規定,並具備被動探測呼出氣體酒精的功能。
 
5.1.3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的具體步驟,按照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的操作要求進行。
5.2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5.2.1 對需要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應及時抽取血樣。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采用酒精或者揮發性有機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抽出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防止血液凝固;裝血樣的容器應潔淨、干燥,裝入血樣後不留空間並密封,低溫保存,及時送檢。
5.2.2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按照GA/T105標准規定。
6 其它
6.1 嫌疑飲酒後駕車的人員拒絕配合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以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被動探測到的呼氣酒精定性結果,作為醉酒駕車的依據。
6.2 對未達到本標准4.1條規定飲酒駕車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車輛駕駛人員;或者不具備呼氣、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條件的,應進行人體平衡的步行回轉試驗或者單腿直立試驗,評價駕駛能力。步行回轉試驗、單腿直立試驗的具體方法、要求和評價標准,見附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