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上路,什麼時候可以直接右轉,什麼時候必須停車等信號?這個小問題雖然是涉及交通信號燈的常識性問題,但在實踐中,還是有很多司機犯迷糊。重慶雲陽縣的劉先生就因為這個問題,不僅因違規遭到處罰,還輸了官司。
2013年7月3日19時53分,劉先生駕駛一輛小轎車,在重慶雲陽縣新縣城三合路經八號路口向新世紀方向行駛,行進中轎車位於最右側右轉車道,此時,三合路口直行及右轉彎方向指示信號燈均為紅色禁止通行狀態,但劉先生見沒有行人通行,直接駕車前行。去年12月27日,重慶雲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以下簡稱重慶雲陽交巡警大隊)就此認定劉先生闖紅燈,決定對他罰款200元,記6分。
劉先生不服處罰,於今年年初將重慶雲陽縣交巡警大隊告上法庭。庭審中,劉先生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表示: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右轉彎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行人的情況下,可以通行。據此,他認為,自己駕車右轉,不應受到行政處罰。
法庭審理查明,劉先生在右轉路口所遇到的紅燈是方向指示信號燈,不是機動車信號燈,當時紅色箭頭燈亮,應屬於禁止通行。法院一審判決,劉先生敗訴。
隨後,劉先生向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訴。法庭審理認為,方向指示信號燈是一種特殊的機動車信號燈,在設立方向指示信號燈的地方應優先適用該信號燈的通行規則。本案中向右方向指示燈為紅燈,劉先生在此情況下右轉彎屬於違反交通信號行為。近日,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劉先生敗訴。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通訊員 趙華
兩種燈的含義不能混淆
二審承辦法官稱,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和向右分別代表左轉、直行和右轉。機動車信號燈與方向指示信號燈屬於不同的交通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紅色箭頭燈亮時,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禁止通行。
承辦法官稱,劉先生混淆了方向指示信號燈和機動車信號燈,敗訴不難理解。
很多司機
犯迷糊
昨日,重慶晚報記者在松石北路現場調查,看到松石北路路口邊就有一塊很醒目的交巡警溫馨提示標識牌“右轉車輛紅燈可行避讓行人安全通行”,但很多行駛在最右道的車主看到這塊標識牌,還是不敢走,就連開出租的的哥也會犯起迷糊。
重慶晚報記者在路口觀察了一個多小時,大部分司機都是等到綠燈亮起再右轉,少部分司機發現了標識牌,東張西望了一會兒,才慢慢右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