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粘貼或者懸 undefined undefined掛統一樣式的“實習標志”。山西省根據實際,定於5月1日起全面推行此項規定。屆時,如果實習期內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沒有粘貼或懸掛“實習標志”,將被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記者陸祁國 通訊員李巖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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