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復已注銷的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條件
(一)持有本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因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被注銷未超過兩年的;
(二)持有本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上,因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注銷未超過兩年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因在兩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注銷未超過兩年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因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注銷未超過兩年的;
(三)申請人在駕駛證被注銷前累積記分未達到12分;
(四)申請人沒有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
(五)申請人身體、年齡等條件符合申請恢復的准駕車型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
(六)機動車駕駛證沒有被依法扣押、扣留、暫扣、吊銷或撤銷的情形。
二、辦理地點
(一)境外人員在車輛管理所涉外管理科辦理;
(二)其他人員任選車管分所辦理。
 
三、提交的資料
(一)按規定填寫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的
駕駛人需提交衛生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原件;其他機動車駕駛人需提交衛生局確定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確定的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四)機動車駕駛人相片4張。
四、考試
(一) 申請人應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一),並於機動車駕駛證注銷後兩年內考試合格;
(二)考試時間30分鐘;
(三)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受理。
五、辦理時限
申請人考試合格後,一個工作日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六、收費標准
(一)機動車駕駛證收取工本費10元/證;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一)收費標准為每人每次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