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檢車輛辦理程序
1.須將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2.經辦人持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填寫機動車檢驗標志申請表,經核查,符合規定的,核發檢驗標志,在行駛證副頁上簽注;
3.同時,需向環保辦證窗口提交行駛證復印件後,辦理環保免檢合格證。
適用車型
根據有關政策,6年內免檢政策適用車型包括非營運轎車(含大型轎車)、非營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
不適用車型
1.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不屬於免檢范圍。
2.6年內新車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的,不享受免檢政策。
3.自車輛出廠之日起,超過4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不享受免檢政策。
適用時間
 
2012年9月1日以後注冊登記的車輛,能夠享受2次的免檢優惠;2010年9月1日以後至2012年8月31日之間注冊登記的車輛,只能享受1次的免檢優惠。對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冊登記的車輛,不享受免檢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