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車輛過戶、變更登記規定及程序如下:過戶、變更業務流程圖:領表申請---登記審核崗受理---機動車查驗崗驗車---登記審核崗審核---檔案管理崗復核---牌證管理崗編號---收費、領牌、照像、保險---檔案管理崗領證(注:各地辦牌程序可能略有不同,以當地規定為准)
1、申請車主印章與原登記車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經批准擅自改裝、改型更變更載質量、乘員人數的。
3、違章、肇事未處理結案的或公安機關對車輛有質疑的。
4、達到報廢年限的(對已達到報廢使用年限,但車輛技術狀況較好,使用性質為自用的汽車,經特殊檢驗合格後,在達到報廢使用年限後兩年內,准予申辦過戶登記,但不准轉籍)。
5、未參加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6、新車入戶不足三個月的(進口汽車初次登記後不滿二年的,但法院判決的除外)。
 
7、人民法院通知凍結或抵押期未滿的。
8、屬控購車輛無《申報牌照證明章》的。
9、進口汽車屬海關監管期內,未解除監管的。
行駛證遺失或記錄填滿、車牌使用後老化或損壞時,請按下列規定辦理:1、領取《補換證申請表》,加蓋注冊登記時的車主印章,補證應登報報失。2、到登記受理崗申辦補換證、換牌手續,檢驗崗對車輛進行認定。3、到牌證管理崗等待通知交費、照像,國產車當日取證,進口車開具《待辦證》,換牌者45天後以舊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