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項(辦理內容):機動車申領臨時號牌
辦理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
申請條件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注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准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申請材料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於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於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於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辦理流程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對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對屬於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或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准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制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核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辦理詳情
收費標准:汽車號牌100元;掛車號牌50元;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號牌40元;摩托車號牌70元;機動車行駛證15元;機動車登記證書10元;號牌固封裝置每個1元;臨時號牌5元。
辦理期限: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辦理完畢。
辦理單位:市、縣車輛管理所
機動車臨時號牌如何申請
整車合格證明,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再到收費窗口交5元錢就可以獲取臨時行駛號牌,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登記規定》,同時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所有人只要給車管部門提供身份證明,機動車號牌丟
機動車臨時號牌期限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對臨時號牌的使用時間、機動車質押辦理等方面做了規定: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分為“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節假日。其中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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