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規定
(一)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1、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2、更換發動機的;
3、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4、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5、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6、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機動車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變更,不需辦理變更登記:
1、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2、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3、機動車增加車內裝飾等。
(三)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填寫《變更備案申請表》,可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車輛管理所備案。
(四)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或者車身顏色被改變的,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有關技術鑒定證明能夠確認被鑒定的機動車與被盜搶的機動車為同一輛車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變更:
1、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被改變的,車輛管理所在車身或車架上打刻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並拓印;將《機動車變更備案申請表》原件、《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有關技術鑒定證明復印件和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存入機動車檔案。
2、發動機號碼被改變的,車輛管理所在發動機上打刻原發動機號碼,將《機動車變更備案申請表》原件、《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有關技術鑒定證明復印件存入機動車檔案。
(五)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車身或車架上打刻登記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並將《機動車變更備案申請表》原件、《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和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存入機動車檔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1、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2、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檔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3、機動車涉及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七)轉入地車管所辦理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車管所轄區變更的業務,按機動車轉移登記轉入流程辦理。
(八)更換發動機、車身、車架的來歷憑證,是銷售單位開具的發票或者修理單位開具的發票。
二、辦事所需資料
(一)《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行駛證
(五)變更整車的,提交整車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六)變更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提交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來歷憑證復印件;
(七)變更使用性質,提交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的證明;
(八)兩人以上共同所有機動車變更所有人的,提交公正證明或者《居民戶口簿》
(九)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車身顏色被改變的,提交有關技術鑒定證明
(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變更發動機、車身或車架、非免檢整車)
三、辦事流程、程序
(一)車身顏色、車架變更登記
1、流程:
變更前:登記審核崗變更後: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2、程序:
(1)變更前: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符合規定的,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准予變更通知單》。
(2)變更後:
①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確認機動車;屬於更換車架的,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有無被鑿改嫌疑;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② 牌證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收回原行駛證並銷毀,重新核發行駛證,交機動車所有人。
③ 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3、辦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對於准予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個工作日內向車輛管理所交驗機動車。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確認機動車,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二)發動機變更登記
1、流程:
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2、程序:
(1)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發動機的來歷憑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確認機動車,核對發動機號碼;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2)牌證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收回原行駛證並銷毀,重新核發行駛證,交機動車所有人。
(3)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3、辦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確認機動車,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收存發動機的來歷憑證。
(三)整車變更登記:
1、流程:
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2、程序:
(1)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不屬於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的免予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並查驗有無被鑿改嫌疑;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2)牌證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原車輛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收回原行駛證並銷毀,重新核發行駛證,將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原車輛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交機動車所有人。
(3)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3、辦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確認機動車,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
1、流程:
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2、程序:
(1)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確認機動車,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2)牌證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收回原行駛證並銷毀,重新核發行駛證,交機動車所有人;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號牌、行駛證並銷毀;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核發號牌;將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志交機動車所有人。
(3)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3、辦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查驗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五)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管所轄區變更
1、辦事流程:
登記審核崗→業務領導崗→牌證管理崗
2、業務流程:
(1)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並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有無被鑿改嫌疑;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2)業務領導崗復核全部資料。
(3)牌證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整理資料,密封機動車檔案,並在密封袋上注明“請妥善保管,並於90日內到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機動車轉入,不得拆封”;收回號牌並銷毀;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
3、辦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查驗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三個工作日內收回原號牌和行駛證,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檔案應當密封,交由機動車所有人攜帶,於九十日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六)兩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機動車變更所有人名稱變更登記
1、流程:
(1)轉出本轄區的變更登記:
登記審核崗→業務領導崗→牌證管理崗
(2)在本轄區內的變更登記:
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2、程序:
(1)轉出本轄區的變更登記:
①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變更前和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機動車共同所有人的公正證明或者《居民戶口簿》;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並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有無被鑿改嫌疑;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② 業務領導崗復核全部資料。
③ 牌證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整理資料,密封機動車檔案,並在密封袋上注明“請妥善保管並於90日內到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機動車轉入,不得拆封”;收回號牌並銷毀;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
(2)在本轄區內的變更登記:
①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變更前和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機動車為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或者《居民戶口簿》。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② 牌證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收回原行駛證並銷毀,重新核發行駛證,交機動車所有人;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號牌、行駛證並銷毀;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核發號牌;將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志
交機動車所有人。
③ 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3、辦理期限
(1) 轉出本轄區的變更登記:
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查驗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三個工作日內收回原號牌和行駛證,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檔案應當密封,交由機動車所有人攜帶,於九十日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2) 在本轄區內的變更登記:
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查驗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七)轄區內住址、所有人姓名、身份證明名稱、號碼、公章式樣、聯系方式變更備案
1、流程:
牌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2、程序:
(1)牌證管理崗按照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備案申請表》在計算機登記系統內錄入變更後的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址 、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號碼或者聯系方式。《機動車變更備案申請表》填寫錯誤或者辨認不清的,應當及時與機動車所有人聯系。
(2)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3、辦理期限
(八)重新打刻原號
1、有關規定
(1)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被改變的,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有關技術鑒定證明能夠確認被鑒定的機動車與被盜搶的機動車為同一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被改變的,車輛管理所在車身或車架上打刻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並拓印
(2)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車身或車架上打刻登記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2、流程:
登記審核崗→檔案管理崗
3、程序:
(1)重打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①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變更備案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屬於被盜搶尋回的還需審核有關技術鑒定證明;確認機動車;錄入有關信息;出具復打號碼憑證,通知車主到指定地點打刻原號碼。
② 檔案管理崗收存新打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2)重打發動機號碼:
①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屬於被盜搶尋回的還需審核有關技術鑒定證明;確認機動車;錄入有關信息;出具復打號碼憑證,通知車主到指定地點打刻原號碼。
② 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4、辦理期限
登記事項更正業務
第九節 登記事項更正業務
一、有關規定
(一)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登記事項錯誤,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應辦理更正。
(二)在被盜搶期間車身顏色被改變的,應按變更登記流程辦理變更登記。
二、辦事所需資料
(一)行駛證;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號牌;
(四)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辦事流程
登記審核崗→業務領導崗→牌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四、辦事程序
(一)登記審核崗核實錯誤的登記事項,確屬登記錯誤的,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更正。
(二)業務領導崗復核錯誤的登記事項和更正內容。
(三)牌證管理崗收回原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重新制作行駛證,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交機動車所有人;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號牌、行駛證並銷毀,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號,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四)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五、辦事期限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
停駛、復駛登記
一、車管所審核《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復駛、報廢審批申請表》的內容,對已注冊登記車停駛,並將該車號牌及行駛證收回暫存,開具《停駛證明》。
二、機動車恢復行駛時,應對機動車進行檢驗,批准復駛後,將號牌及行駛證發還給車主。
三、機動車延長停駛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報廢、注銷登記
一、車管所對符合以政條件的機動車,辦理報廢、注銷登記, 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並登報聲明報廢、注銷:
(一)《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復駛、報廢審批申請表》的內容填寫規范;
(二)達到國家規定的汽車報廢標准;
(三)因質量總是退回制造廠更換;
(四)機動車失竊;
二、機動車注銷注冊後,汽車檔案保存十年,其他車輛檔案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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