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超車規定:
(一)超車前_須開左轉向燈、鳴喇叭(禁止鳴喇叭的區域、路段除外_夜間改用變換遠近光燈)_確認安全後_從被超車的左邊超越_在同被超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後_開右轉向燈_駛回原車道;
(二)被超車示意左轉彎、掉頭時_不准超車;
(三)在超車過程中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_不准超車;
(四)不准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五)行經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漫水路、漫水橋或遇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_不准超車.
關鍵詞:公路法
常識:汽車轉向系的初步認識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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