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文號: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第2號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第2號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3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第5次行長辦公會議和2004年8月9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通過_現予公布_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_防范汽車貸款風險_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_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含二手車)的貸款_包括個人汽車貸款、經銷商汽車貸款和機構汽車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准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到規定報廢年限一年之前進行所有權變更並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
第五條 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_計、結息辦法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 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_其中_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_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 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 個人汽車貸款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_是指貸款人向個人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九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汽車貸款_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_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國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固定和詳細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
(四)個人信用良好;
(五)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 貸款人發放個人汽車貸款_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_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
(一) 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評級情況;
(二) 貸款擔保情況;
(三) 所購汽車的性能及用途;
(四) 汽車行業發展和汽車市場供求情況.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當建立借款人信貸檔案.借款人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 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證明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 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資信狀況證明;
(三) 所購汽車的購車協議、汽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價格與購車用途;
(四) 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擔保情況;
(五) 貸款催收記錄;
(六) 防范貸款風險所需的其它資料.
第十二條 貸款人發放個人商用車貸款_除本辦法第 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外_應在借款人信貸檔案中增加商用車運營資格證年檢情況、商用車折舊、保險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 經銷商汽車貸款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汽車貸款_是指貸款人向汽車經銷商發放的用於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的貸款.
第十四條 借款人申請經銷商汽車貸款_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年檢證明;
(二)具有汽車生產商出具的代理銷售汽車證明;
(三)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0%;
(四)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五)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及經銷商代為受理貸款申請的客戶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它條件.
關鍵詞:汽車消費信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