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汽車購置稅新規定如何計算
汽車購置稅稅率:目前稅率為10%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如果低於國稅總局頒布的最低計稅價格則按國稅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計征) 。
 
計稅價格=增值稅的稅前金額,而增值稅稅率17%
具體公式: 新車購置稅額=購車價格(含稅價)/1.17(增值稅率17%)*10%。
舉例:8萬元新車購置稅=10%*80000/(1+17%)=6837.6元。(簡單來說就是用車輛的發票價格除以1.17,再乘以10%。)
汽車購置稅最新優惠政策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購買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實施減半征收車車購置稅的優惠政策。
汽車購置稅政策規定
市國稅局:(一)根據《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如果在國內購買應稅車輛,不區分國產車和進口車,均按照您支付給經銷商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作為計稅價格,按照10%的稅率,計算您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具體公式是:應納稅額=計稅價格*10%。
您購買應稅車輛所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上注明的“價稅合計”應是您支付給經銷商的全部款項,“不含稅價”應是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
(二)根據《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和《車輛購置稅征管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如果您自行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車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您的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予以核定,並根據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如果您所購買的車輛,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您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汽車購置稅計算注意事項
1、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2、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一般是購買的車險證明】
3、進口車輛納稅公式: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2016年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修訂公布實施時間,車輛購置稅計算方法與征收標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定期編列免稅圖冊。車輛購置稅免稅圖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本決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2015年12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公布
根據2015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免稅、減稅范圍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納稅人應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第五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第六條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於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第七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正本原件;
(二)未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完稅證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證明資料。
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四)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五)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裡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七)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准,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第十條 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銷售方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