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使用年限
1.出租車(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15年
3.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 20年
4.微型載貨汽車 12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 15年
6.半掛牽引車 15年
7.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車輛報廢常見誤解
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連續3年
上述規定中“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規定,並不是指連續3年未獲得檢驗合格標志。現行機動車年檢規定是,非營運的全新機動車前6年是兩年一檢,第6至15年是一年一檢,15年之後就是半年一檢。按照這個計算標准,一輛全新的私家車,連續3次即連續6年未年檢就會被強制報廢。而對於超過15年的老舊車,連續3個檢測周期(即1年半)未獲得合格標志,就將被強制報廢。
車輛報廢相關規定:
 
1、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2、據介紹,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3、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4、新規同時規定,對達到一定行駛裡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達到下列行駛裡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其中,私家車行駛60萬公裡、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公裡、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公裡,國家將引導報廢。